
产品特色
自福禄双喜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福禄双喜在每年红利派发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客户享有红利分配权。
福禄双喜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客户福禄双喜所交保险费,福禄双喜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可获得高额身故赔付,帮您实现未完成的心愿。
若客户选择将福禄双喜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红利金进入金账户(豪华版),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实现财富自由支配和资产传承。
保险责任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年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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