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责任:
一、年金
生存金:60/65周岁前,第三年起每年保额3%;
祝寿金: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保额7.5%至84周岁。
二、满期金
85岁满期,返还保额的3.5倍;
三、重疾金
等待期后罹患50类重大疾病,给付保额3.5倍。
四、轻症金
罹患10类特定疾病,给付保额15%,一次为限,最高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五、高残金
身体高度残疾,给付保额3.5倍。
六、身故金
18岁前身故按主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18岁后身故按3.5倍保额给付。
七、豁免保障
可附加豁免,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八、高额意外保障
可附加长期意外ABCDE意外身故最高十倍保额;
九,红利金
每年享受中国人寿不确定的红利分配;
十、金账户理财
生存金、满期金与保单红利可转入万能账户;
岁男孩投保瑞鑫两全+附加重疾+豁免+金账户。可获得以下保障:
基本保额10万,年交保费22820元,缴费10年,保障至85岁;
投保人附加豁免保费223.6元,缴费10年,合计总缴费230436元;
3岁时开始领生存金,每年领基本保额的3%,就是每年3000元,共计:100000*3%*57=171000元。60岁开始领祝寿金,基本保额的7.5%,就是每年7500元,共计:100000*7.5%*25=187500元。85岁领满期金:100000*3.5=350000元。
固定收益:171000+187500+350000=708500元。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